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公告,宣布将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这一政策旨在进一步促进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具体内容如下:一、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的期间内,对于那些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售房后1年内于市场上重新购入住房的纳税人,将享受个人所得税的退税优惠政策。
具体而言,若新购住房的总价达到或超出原住房转让金额,则可全额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而若新购住房金额小于原住房转让金额,则将依据新购住房金额与原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部分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本公告中提及的现住房转让金额,是指该房屋在市场上实际成交的价格。而对于新购住房,若为新房,则购房金额以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所注明的成交价格为依据;若新购住房为二手房,则购房金额直接采用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三、纳税人若要享受本公告所规定的优惠政策,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三、纳税人若要享受本公告所规定的优惠政策,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必须位于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即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管辖的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必须存在直接关联,即应为新购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四、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以及其他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退税。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时共享本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包括撤销备案信息)。对于暂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税务部门能够及时获取审核退税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
此外,在8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管总局还联合印发了《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推动落实购买首套房贷款“认房不用认贷”的政策措施。该通知明确规定,在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若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应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此项政策旨在降低居民购房成本,更好地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