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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房协议的法律特征与操作流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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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房协议是公民之间基于生活需要而交换房屋的协议,其法律特征和操作流程在不同地区和房屋类型中有所差异。本文将详细介绍换房协议的法律特征、不同类型房屋交换的操作流程以及换房纠纷的处理方式。通过本文,读者将了解到换房协议的签订、审批程序、法律保护以及纠纷解决途径,帮助读者在实际操作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01换房协议的法律特征

换房协议是公民之间基于生活需要而交换房屋的协议,其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协议对象是房屋

换房协议的对象是房屋,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可分物,因此,换房协议的内容是由房屋这种特定的物的性质所决定的。

2.协议内容

换房协议可以是交换房屋的所有权,也可以是交换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对承租的房屋,只能交换占有、使用、收益权。

3.协议效力

换房协议必须经过房管部门登记或出租人同意方为有效。房屋这种特殊的用品国家进行专门的管理,以任何方式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均须依法登记。通过租赁合同租用他人的房屋或本单位所有的房屋,如果与他人交换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则需出租人或其所有人同意。

4.与互易合同的区别

换房协议具有互易合同的某些特征,但它又不同于互易合同。首先,互易合同属于买卖合同的性质,皆以交换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而换房协议尽管也是“以物易物”,但并不一定交换所有权。其次,互易合同的对象较为广泛,且常见的是动产;而换房协议的对象是不动产房屋。第三,互易合同条款通常较为复杂,一般包括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履行方式与地点等;而换房协议的条款通常较为简洁,一般只需写明所交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即可。如果遇有不等值的情况,可约定用金钱补偿。

02不同类型房屋交换的操作流程

不同类型房屋交换的手续和程序有所不同,以下以上海市为例详细介绍:

1.公有住房承租人互换住房使用

公有住房承租人互换住房使用的须签订《房屋使用交换合同》,依次由房屋所在地出租人(房管所或物业管理公司)审批,最后一方出租人审批同意签章后“交换合同”即生效。

2.公、私房交换

公、私房交换须同时签订《房屋使用交换合同》及《私房买卖合同》,先由公房出租人审批后由私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所审批,公、私房交换以私房买卖合同批准起生效。

3.跨省、市公有住房交换

跨省、市公有住房交换须签订《跨省、市住房交换合同》,经各方城市房屋交换管理机构审批同意后生效,上海市的公有住房跨省、市交换由上海市房屋交换中心审批。

4.私有住房产权交换

私有住房产权交换须签订《上海市私有住房产权交换合同》,由上海市房地产估价所负责评估,上海市房屋交换中心审批并代为办理房地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5.职工所购公房交换

职工所购公房交换须签订《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房允许上市前交换合同》,由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所)受理确认。

03换房纠纷的处理

由于在换房交易过程中,其行为涉及社会和个人多种利益或需要,难免产生诸多矛盾和遗憾,争议或纠纷时有发生。目前,换房纠纷的处理有以下途径和办法:

1.中止交换行为

交换合同未经有关房管部门签署同意意见前,即交换合同生效前,换房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凡有正当理由均可提出中止房屋交换行为。

2.申请仲裁或诉讼

经房管部门签署同意交换的合同,即为生效,受合同权利义务的制约。当合同生效后产生的一切纠纷如反悔、不按时搬迁等,当事人不能自行调解的,均可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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