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公告,宣布将继续执行支持居民换购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有效期将持续至年底。根据公告,纳税人若在出售自有住房后,于1年内于市场重新购买住房,将享受个人所得税退税优惠政策,该政策将持续至年底。具体而言,若新购住房金额不低于现住房转让金额,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将全额退还;若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则按比例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比例依据新购住房金额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值确定。年第28号公告为进一步促进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现特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最新公告如下:一、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的期间内,凡出售自有住房并在一年内于市场上重新购入住房的纳税人,均可享受个人所得税退税优惠政策。
具体而言,若新购住房的总价达到或超出原住房转让金额,那么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将全额退还;而若新购住房金额较原住房转让金额为小,则可按照新购住房金额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相应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本公告所指的现住房转让金额,是指该房屋在市场上实际成交的价格。若新购住房为新房,则其购房金额以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明确的成交价格为准;若新购住房为二手房,则购房金额以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为依据。
三、纳税人若要享受本公告所规定的优惠政策,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纳税人所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必须位于同一城市范围内。这里所指的城市范围,涵盖了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包括地区、州、盟)及其下的所有行政区划。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后,新购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必须是该纳税人,即两者之间需保持直接相关性。对于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合法且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以及其他按要求提供的必要材料。经过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退税手续。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税务部门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时交换本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关键信息,包括撤销备案信息,以确保当地税务部门能及时获取所需数据。对于尚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应积极构建相应工作机制,以保障税务部门能够高效获取审核退税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
年8月18日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何代欣指出,为鼓励居民改善住房条件,财政部等部门去年发布了支持居民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该政策原定于今年底到期。然而,最新公告已明确将该政策延长至年底,这将进一步支持居民的住房改善需求。同时,为持续推动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与运营,财政部、税务总局也发布公告,明确将公共租赁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延续至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