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2月1日,老陈与房产公司签订案涉二份合同(均附有六个附件,其中附件六为补充协议),以总价款元向房产公司购买石狮世茂钞坑项目第Ⅰ-A-28幢01、02单元房屋。
补充协议第十一条第2项约定:“买受人应承担其所购商品房相应范围内(如绿化、花园等,若有)的卫生、防腐的管理、维护责任及相关费用,享有该范围的使用权。买受人对于小区内其他买受人拥有与其房屋相邻绿地、花园等(若有,以出卖人划定范围为准)的独立使用权无异议。……无论如何,买卖双方若因本款所指之绿地、花园等产生任何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同项目其他物业买受人提出有效合法异议、违反法律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等),该等争议均不构成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关系或主张该商品房买卖关系无效之事由,出卖人亦不对此承担任何补/赔偿等责任。”
年12月30日,房产公司向老陈出具了二份《承诺函》,其中一份载明“您所购买的28栋别墅地下室层高4米,首层层高3.9米,二层层高3.2米,三层层高3.2米,花园面积.15平方米”,另一份承诺载明目前销售价格已是最优惠价格,如后期的促销*策致销售折扣低于现在所购房屋的折扣价,将按照折合后的折扣价再次给予优惠或同意换房等内容。
房产纠纷律师蓝应*年12月28日,房产公司向老陈邮寄二份《交房通知书》,通知于年12月30日至年1月3日进行交房。
年12月31日,房产公司的销售人员*大伟出具《证明》一份,载明案涉房屋业主于年12月31日到石狮市世茂钞坑项目售楼部办理交房手续,因房产公司未能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业主拒绝办理交房手续。
年1月20日,泉州众成测绘有限公司受“陈先生”委托,对案涉房屋进行测绘,作业成果为:房屋建筑面积共.68㎡,附属花园面积共.46㎡,地下一层有.45㎡层高3.9米、.31㎡层高3.4米,一层层高3.9米,二层层高3.2米,3层层高3.2米。
业主能否以花园面积减少主张解除合同?
房产纠纷律师蓝应*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主体适格,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主要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有效。《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第十五条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如发生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日之首日前向出卖人书面提出解除合同通知,如买受人逾期未提出的,则视为买受人放弃解除本合同的权利……”及补充协议第十一条第2项约定“关于绿地、花园争议不构成解除商品房买卖关系或主张商品房买卖关系无效之事由”,依照该约定,老陈将无法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该条款系房产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且排除了老陈的主要权利,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房产公司于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向老陈出具的《承诺函》,对层高和花园面积进行确认,该《承诺函》系双方当事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房产公司拟交付的房屋花园面积比约定面积减少了约27.4%,构成违约。老陈购买的房屋为双拼别墅,花园面积严重减少导致其合同预期目的无法实现,现老陈请求解除双方于年12月1日签订的二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房产纠纷律师蓝应*注:文中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