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年在房产方面有较多的政策,这次退个人所得税的时间为期一年的时间,只要在此期间内置换房屋,就能获得相等的个税退税。对于这方面的知识点,想必对今年换房的购房群体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及案例分析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退税对象
在年10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备注:1.同一城市可用区号分辨,福州市包含六区七县。2.出售和购买的均为住宅方可申请退税,非住宅不可申请退税。
退税对象案例
例1:纳税人小周年12月在鼓楼区出售了一套福建省内非唯一住房,年7月在闽侯县重新购买一套住房,请问小周可以申请退税吗?
可以,出售和新购住房时间均在.10.1至.12.31之间,且出售和购买均为同一城市。
例2:纳税人小周年12月在鼓楼区出售了一套店面,年7月在鼓楼区重新购买一套住房,请问小周可以申请退税吗?
不可以,出售和购买的房屋需均为住宅方可申请退税。
个人所得税退税条件
1.依法缴纳现住房转让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
2.购买二手房的,依法缴纳契税并取得权属材料;购买一手房的,应完成房屋交易合同备案;
3.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备注:1.必须先卖再买,才可以申请退税,反之则不可申请退税;2.符合条件可以多次循环申请退税。
退税条件案例
例3:纳税人小周年7月在鼓楼区出售了一套福建省内非唯一住房,年11月在闽侯县重新购买一套住房,请问小周可以申请退税吗?
不可以,先买再卖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不可申请退税。
例4:纳税人小周与小王年12月在鼓楼区出售了一套福建省内非唯一住房,小王年7月在宁德重新购买一套住房,小周在平潭买了一套住房,产权人为其配偶,请问小周、小王能否申请退税?
都不可以,小王购买住房与出售住房非同一城市;小周新购买住房产权人非出售时的产权人,所以均不可以。
例5:纳税人小周年12月在仓山区出售了一套福建省内非唯一住房A,年1月在闽侯县重新购买一套别墅B,年5月将别墅B出售后,于年7月在鼓楼区购置一套学区房
C,请问小周可以申请退税吗?可以退几次?分别需在何时申请退税?
方案一:申请退税1次;
小周卖掉A买C时,申请退税,需在学区房C出售前且.12.31日前申请退税;方案二:申请退税2次;
①小周卖掉A买B时,可申请第一次退税,需在别墅B出售前申请退税;②小周卖掉B买C时,可申请第二次退税,需在学区房C出售前且.12.31日前申请退税。
个人所得税退税额度
购买住房计税金额≥出售住房计税金额的:
退税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购买住房计税金额<出售住房计税金额的:
退税金额=(购买住房计税金额÷出售住房计税金额)×出售住房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备注:1.现住房转让金额(申报价)和新购住房金额与核定计税价格不一致的,以核定计税价格为准。
2.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退税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退税额度案例
例6:年12月,小杨出售了一套住房,转让金额为万元,计税金额为万,缴纳个人所得税4万元。年5月,其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了一套住房,①新购住房转让金额为万元,计税金额为万。请问小杨可退税多少?②新购住房计税金额为万元,请问小杨可退税多少?
①由于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小杨可申请的退税金额为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万元。
②由于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小杨可申请的退税金额为2.5万元(÷×4万元)。
对于出售多人共同持有住房或新购住房为多人共同持有的,应按照纳税人所占产权份额确定该纳税人现住房转让金额或新购住房金额。
例7:小李和小马共同共有持有一套住房。年1月,两人以万元的价格转让该住房,各缴纳个人所得税2万元。①同年5月,小李在同一城市以60万元的价格重新购买一套住房,请问小李能退税多少?②同年7月,小马和他人在同一城市以万元的价格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小马占房屋产权的40%。请问小马能退税多少?
①小李申请退税时,其现住房转让金额为万元(×50%=),新购住房金额为60万元,其退税金额=(60÷)×2万=1.2万元。
②小马申请退税时,其现住房转让金额为万元(×50%=),新购住房金额为80万元(×40%=80),其退税金额=(80÷)×2=1.6万元。
个人所得税退税时间界定
1.出售现住房的时间,以纳税人出售住房时个人所得税完税时间为准。
2.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纳税人购房时契税的完税时间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登记时间为准。
3.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纳税人可以依据房屋交易合同据实填写。
个人所得税退税注意点
纳税人因新购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解除、撤销或无效等原因导致不再符合退税政策享受条件的,应当在合同解除、撤销或无效等情形发生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主动缴回已退税款;纳税人逾期缴回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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