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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5/6 2: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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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点击头像可来电咨询)

原告诉称

刘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陈某英系母子关系,二被告婚后在北京居住。原告为了和被告同城居住方便相互照顾,欲在北京购房,但由于原告没有购房资格,为此,以儿子儿媳的名义于年初购买了北京市房山区一号的房屋并居住至今。为了将该房屋转移登记在原告名下,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赠与合同》,约定待原告取得在京购房资格时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年2月,原告户口迁入北京取得购房资格,但二被告却至今不协助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为此,诉至法院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郑某杰辩称,首先不存在借我们名买房的事实。我跟我爱人已经在北京买了一套房。年开始有自住房的政策,于是我跟陈某英两个人就打算买自住房,这个在北京的自住房的网站上,可以查询我们的申购记录。我跟原告没有任何所谓的借名买房的合同和约定。其次,原告拿出一份赠与协议。赠与协议并非本人真实意愿。

法院查明

陈某英与郑某杰系夫妻关系,刘某文系陈某英之母。年3月29日郑某杰(买受人)与案外人朱某坤(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郑某杰购买房山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总房款元。买受人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于年4月30日支付全部购房款元。年4月29日买卖双方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现该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郑某杰、陈某英,由郑某杰与陈某英共同共有。

年1月7日刘某文转账给郑某杰元;年11月26日刘某文转账给郑某杰元;年12月18日郑某杰之父郑某亮从刘某文的银行账户内取款.47元;年4月19日刘某文的之夫陈某刚转账给陈某英元;年4月3日刘某文转账给陈某英.89元。

刘某文称上述转账证明诉争房屋的购房款均由其支付。郑某杰认可上述转账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郑某杰称诉争房屋的购房款系由二被告支付,其中刘某文出资80万元。在陈某英、郑某杰多次换房过程中,刘某文均有过出资行为。

诉争房屋装修后一直由刘某文居住使用,二被告曾交纳过水电费。刘某文称因没有购房资格故借用二被告名义购买诉争房屋。年2月刘某文通过投靠子女的方式将户口迁入北京市。

年5月4日陈某英、郑某杰(甲方)与刘某文(乙方)签订《房屋赠与合同》,约定甲方自愿将诉争房产赠与乙方,并在乙方能办理过户手续时积极协助办理。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某文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为刘某文与陈某英、郑某杰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首先,刘某文主张其与陈某英、郑某杰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需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借名买房的约定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刘某文称《房屋赠与合同》实质上是对借名买房的约定,但是《房屋赠与合同》系陈某英、郑某杰与刘某文之间就赠与诉争房屋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而不能据此推定双方就借名买房已达成合意。

其次,虽然刘某文对诉争房屋存在出资行为,但该出资行为应认定为刘某文与陈某英、郑某杰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刘某文不能基于债权当然获得诉争房屋的物权。

再次,虽然刘某文一直在诉争房屋内居住,但考虑到刘某文与陈某英、郑某杰之间的亲属关系及刘某文投靠子女在京落户的事实情况,不能据此推测双方已形成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总之,刘某文提交的证据仍不足以证明其与陈某英、郑某杰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尚不足以对抗陈某英、郑某杰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公示效力,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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