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hjnbcbe - 2024/5/13 17:26:00
在征地拆迁案实践中,经常遇到不知道具体案件该作为民事案件还是作为行政案件处理。在河北省唐山市A村村民诉A村村委会及B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最终以王甲等户败诉而告终,在这个案子里,村民与村委会的关系究竟平等的民事诉讼主体关系还是行政诉讼主体一直存在争议。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对此案发表自己的意见,该案案情大概是这样的:案情概述:年,唐山市土地局、规划局、房产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称,城市中心区内的村庄平房住宅应逐步改建成多层或高层住宅楼,剩余土地可用于商品房开发。年2月,A村委会向村民发放表格,征求村民对平改楼工程的意见并选择户型。两个月后,市计划委员会批复同意该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4万平方米。同年6月,A村委会同村民分别签订了《村平改楼搬迁、换房协议》,次月,A村委会与B房地产公司签订《关于建设经济适用性住宅和村民自住房的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年9月,因平改楼竣工并具备搬迁条件,为使村民入冬前入住,A村委会与党支部制定了《村搬迁、换房实施办法》。两个月后,王甲等名村民以A村委会主任超越职权与B房地产公司恶意串通,签订的《合同书》及合同附件村民代表并不知情,严重侵害村民集体财产所有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补偿名村民万元或将亩土地归还。一审期间,村民刘乙等余人向法院反映,王甲并不是该村的住户,其持有的名村民的手印系欺骗而得,不能代表名村民。A村的平改楼工程是村民代表大会研究通过的,广泛征求了村民的意见。依法分析:本案中,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村民以村委会超越职权对外签订合同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驳回。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可以行使职权的规定可知,村民委员会是村民的自治性组织,有权对外管理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并有权处分其管理的集体财产,利用自然资源,对外签订合同,同时亦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因此,即使我国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赋予村民委员会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但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之间并不是简单的民事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村民委员会实质上是农民集体财产的管理人。史律师评析:司法实践中,认定并处理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之间发生纠纷的法律性质,应当分情况予以处理:第一、当村民委员会以平等的身份与村民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如村民委员会与村民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承包经营合同、排除妨害纠纷等,村民应以村民委员会为民事诉讼的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第二、当村民委员会行使公共权力,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违背民主程序与村民发生纠纷,侵害村民合法权利时,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就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此时村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法律关系受行政法的调整,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纠纷后,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