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对于商票圈企业,简直就是噩梦一场,由于恒大事件暴雷后,其他房产企业也出现商票大面积逾期,中南建设、金科地产,南京世茂,融创西南,成都世茂等企业,均登上逾期名单中。多家房企票据逾期,“以票换房”对房产企业和持票企业均是化解流动性风险时考虑的重要举措,不失为一种“双赢政策”.例如帝欧家居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回答投资者称,其与恒大达成万已逾期应收票据“抵房”解决方案。三棵树已对抵债房产签署了房屋认购协议书,但是否签署正式购房合同和办理网签备案手续,还不确定。
最近总是有电话咨询我们,用逾期商票是否可以抵房,协议如何签,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如果抵房没有履行该怎么办,小编也咨询了我们律师,律师觉得“商票折抵房产”存在诸多法律风险,按照我们以往处理的案件中,持票人都拿到了《商品房认购书》,但是要签订正式网签合同时,置换房产的企业,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持票人丧失了对前手票据追索的权利。所谓白白忙活,空欢喜一场。小编收集了一些案件资料,供大家参考,也希望持票企业能早日摆脱困境。
一“以票换房”涉及法律主体
以票换房,顾名思义就是以逾期商业承兑汇票,冲抵购房款的一种模式,从法律角度来讲,完全符合民商事意思自治原则,涉及的法律主体有出票人,持票人以及房地产开发公司,出票公司和房产开发公司一定均要同意后,“以票换房”才能顺利进行。一般我们代理的案子,均是出票人和房产开发公司是关联公司,少数也存在关联债务公司。
二“以票换房”涉及票据文件以及注意事项
1“以票折抵商品房协议书”持票人、房产开发公司签订,证明房产开发公司同意持票人购房,以票面金额支付房款。协议内容一定明确票号,涉及金额,冲抵几套房产以及位置。
2“结清证明书”出票人出具,证明出票人在商票网银系统操作已完成,并由房产开发公司将商票收回。双方之间票据法律关系解除.
3“承诺函”出票人出具,承认以上“以票换房”事实,并承诺如果持票人未取得房产,出票人应赔偿相应的损失。损失的范围应具体,明确。
4“签字确认单”或者”签呈报批单“出票人出具,集团企业内部均会设置一些抵购房款的流程,就是签核流程,一般由法务、财务、营销负责人以及董事长审核,最终签字。这个证据很重要,持票人一定保留该份证据.
“结清证明”,一旦签订,持票人是否丧失了票据追索权?根据以往的判例,票据状态是“票据已结清“但是出票人未支付相应对价,持票人可以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可以将所有背书前手及出票人作为被告,行使票据追索权.
三“以票换房”涉及房产文件以及注意事项
1双方签署《房屋认购合同》,认购书明确约定房屋价格、位置、数额、办理合同备案的时间、出卖人责任、付款方式等。只有这样,司法才会认定《房屋认购合同》从预约转化为本约,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就合法有效。对于房产开发公司出售房产是否有优惠政策,还是要多了解一下。“抵房解决”则是恒大近期来较为常用的“偿债”手段,年9月中旬时,恒大在《恒大财富投资产品兑付方案》中,就曾给出“实物资产兑现”的思路,并给与以票低房给予很大优惠折扣。
2《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和备案的完成,就基本完成“以票换房”的手续,一定要及时签订合同且备案,备案是最重要的,防止房产开发商一房多卖,一房多抵的行为,直至持票人取得期房所有权。在此交易过程中,地方城建局或者政府可能为了保护购房者、建筑承包企业的权益,强制出函要求开发商解除“以票换房”的认购协议,更匪夷所思的是开发商以不可抗力的解约条款,弄得持票人哭笑不得。所以签订协议时,明确不可抗力的范围就显得格外重要。
在协商“以票换房“的过程中,一定确认开发商是否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许可证是商品房进行合法交易的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许可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并对所抵的房屋所有权状态要尽职调查,包括产权调查或要求房产开发公司提供产调报告,确认标的商品房不存在查封、抵押等权利瑕疵,如果你有充足的时间,也可以对标的房产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或者通过贴吧、微博等公众网络,了解房产不存在烂尾等情况。当然商票结清并收回,房产也未拿到的案例比比皆是。
“以票换房”的法律途径是好的,持票企业小债权人众多,态度也从最初的拒不接受,逐步转变为“先下手为强”,优质项目可能供不应求。但是小编还是要提醒持票企业,目前来看,以房产冲抵逾期商票这个方式依然存在非常大的不确定性。奥普家居冲抵恒大商票的商品房仍未办理过户手续,商票的追索权仅仅六个月,如果不是暴雷的企业,或者即将暴雷的企业,建议以“票据追索纠纷”诉讼最为合宜。
如遇商票结算,不要轻易换票,延展、或者抵房,看清、看透、避免踩雷。如有建筑和票据纠纷问题,欢迎大家找小涵共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