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点击头像可来电咨询)
原告诉称
赵某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对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享有居住权和使用权;
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林某尧曾系夫妻关系,现已离婚。林某鹏系林某尧之父,被告系林某鹏老年结婚之妻,林某鹏已于年11月1日去世。在原告与林某尧婚姻存续期间,二人出资购买了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年9月17日,双方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民事调解书载明“三、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两居室住房由赵某君居住使用”。
双方当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载明“四、甲乙双方婚后购买的丰台区一号房屋,由甲方居住使用,待房产证下发后,上述房产归甲方所有”。年期间,林某尧在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后,原告要求其履行协议书及调解书的约定,但林某尧拒不履行协议约定。
年8月15日,林某鹏与林某尧未经原告同意,私自进行房屋交换。签订《房屋交换协议》,将林某鹏名下涉案房屋与林某尧名下海淀区二号的房屋产权进行交换。
原告认为,涉案房屋原本系原告与林某尧婚后共同财产,即便林某尧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已经形成非法置换的事实,根据海淀法院民事调解书及离婚协议书所载,原告对涉案房屋仍然享有居住权,因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郭某莉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号的房子原告没有出钱,是林某尧单位分的公租房,是年买下来的,因为林某尧没有钱,所以是林某鹏出钱买下来的,顶着林某尧的名字买的,林某尧和赵某君没有出钱。原告没有向法庭提供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房屋是被告的物权,原告对此没有使用权、居住权。
原告提供的协议是和林某尧签署的,协议就是合同,是有相对性的,与被告无关,不应当起诉被告。原告提到换房,却又起诉使用权、居住权,原告现在的起诉,在程序法上是没有连续性的。
法院查明
赵某君与林某尧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年9月17日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民事调解书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三、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两居室住房由赵某君居住使用。同日,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其中第四条约定:甲乙双方婚后购买的丰台区一号的两居室一套由甲方居住使用,待房产证下发后,上述房产归甲方所有。
林某鹏系林某尧之父。郭某莉系林某鹏的再婚配偶,二人于年6月8日登记结婚。年10月30日林某鹏与中国E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林某鹏以成本价购买海淀区二号房屋。年5月30日,林某鹏与林某尧签订《房屋交换协议书》,约定:林某鹏现有住房一套,位于海淀区二号,拟与林某尧住房丰台区一号交换,不作任何现金交易,此房无任何产权纠纷,交换后各自办理产权证手续,特此立此协议。
上述协议签订后,林某鹏与林某尧均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涉案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于年8月15日登记至林某鹏名下。
林某鹏于年11月1日死亡。后郭某莉将林某鹏之子林某尧、徐亚林诉至本院,要求继承一号房屋,本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书,判决一号房屋由郭某莉继承,该判决已生效,现一号房屋已变更登记至郭某莉名下,房屋亦由郭某莉居住使用。
庭审中,赵某君表示二号房屋与一号房屋均由其出资购买,郭某莉表示上述两套房屋均系林某鹏出资购买,双方互不认可对方的主张。双方均认可二号房屋由赵某君与女儿吴某莲居住使用,赵某君、吴某莲、林某尧多次诉讼后,该房屋现登记在赵某君、吴某莲名下,一号房屋自交付就由林某鹏及郭某莉居住使用。
裁判结果
驳回赵某君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涉案一号房屋经由林某尧与林某鹏协议换房变更登记至林某鹏名下,在林某鹏死亡后又经生效判决确认由郭某莉继承,现该房屋登记在郭某莉名下,郭某莉应为该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赵某君要求对一号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其所持理由为该套房屋系其与林某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且双方离婚时已约定该房屋由其居住使用,但根据上述查明的情况,该套房屋已由郭某莉继承取得,赵某君的上述理由不足以对抗郭某莉对该套房屋享有的物权,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