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后干眼症

首页 » 常识 » 问答 » 一起假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公房置换
TUhjnbcbe - 2024/8/26 17:01:00
第一名白癜风医院 https://m.39.net/disease/yldt/bjzkbdfyy/

写在案前

终于,拿到了这份久违的判决书。

曾经的挑灯夜战终有成果,

庭前的闭关三日终有成效。

这是一个有“故事”的案件,

案件的主人公均是进入耄耋之年的老人,

所争讼的房屋是历经百年的老建筑,

既有年代感又有时代感。

这两位两人连同这幢老楼一起经历了中国历史的变迁、更替,

他们一起经历了岁月,也被岁月所舔抚……

那幢曾经承载家族荣耀的楼台小院,

在望海的位置,静静的矗立着,

在经历了新中国那个特殊的红色年代,它的主人几经变迁,

最后的争议就产生于二楼的那扇小窗,

房间不大,二十余平,

说是出借,实是交换,

没有契约,仅有合意,

为利反悔,对簿公堂,

公允审断,陈冤昭雪。

益都路、龙华路、即墨路、齐东路、

市南区、市北区,

房管所、房管处、房管局、派出所……

从60年代的户籍迁移证到90年代的房管处档案

从公房到私房返还,再到办理产权

各个历史时期的陈年政策、悠久文件相继查询,

私房科、房管科,各个科室相继咨询,反复论证。

反驳意见12页图文并茂,

代理词8页,参考文件、判例上百页,有理有据。

汗水总能浇灌出美好的花朵,

此案甚美。

——主办律师赵春梅

一起假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公房置换”纠纷案

原告张某于年12月份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拖欠房屋租金为由,要求被告方某甲返还房屋。

经了解,被告方某甲现承租的房屋是其父亲方某乙与张某于50年前通过公房置换所得。因公房置换时双方未签订公房置换协议,仅在方某乙所承租公房的房管所进行了更名登记,方家也没掌握其他可证明双方存在公房置换关系的证据,因此在第一次开庭结果不利后特委托赵春梅律师代为调查取证并特别授权代理本案。

(本案中人物均为化名)

这是一起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名提起的公房置换纠纷案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这类公房置换纠纷属历史遗留问题,法院应不予受理,但本案原告避开公房置换问题,以表面上的房屋租赁关系为掩盖使法院受理此案。代理律师梳理案情后,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告租住的房屋是否是其父亲方某乙与原告房屋置换所得。解决了这一问题,也就解决了被告租住房屋的合法性问题。

代理律师一方面采取“围魏救赵”的方式,让真正的当事人方某乙加入诉讼,并以方某乙名义要求张某承担换回房屋或作价补偿的责任,促使法官全面审理本案。另一方面向法院申请多份调查令,分别向任何一个有可能与置换房屋有关联的部门调取证据。经过摸排调查,反复多次协调咨询,最终代理律师取得了双方当事人置换房屋的证据,同时搜集到大量的五六十年代的房改政策和文件,为案件的最终胜利打好了基础。

我方分别向房产管理部门和房产所在辖区派出所调取了包括换房“证明”、户籍迁移“证明”“公用房屋分户帐”、“户籍迁移证”等在内的扎实的证据,用以证明双方存在房屋置换的事实。同时提供了从五六十年代到八九十年代房改的政策文件供法官参考适用。虽对方极力反驳,但法院对我方提交的证据均予以确认。并基于我方提交的证据和政策文件,确认当事人双方在51年前进行房屋使用权互换的事实,从而认定我方当事人对涉案房屋有合法的居住使用权。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是为数不多的涉及到公房置换引发的纠纷中,有关私改返还房屋(即房改房)的租赁纠纷的案件。且双方未签订房屋置换协议,大大的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也极大的考验了律师跨跃时代,了解并分析案情和调查、搜集证据及政策依据的功底和能力。代理律师搜集到的五六十年代至八九十年代的大量公房及房改政策文件,为法院判决书的说理部分为公房置换事实的认定在政策、法律适用方面提供很好的参考。在私改房屋的房屋权属认定及私改后房屋原有租赁关系如何处理上也起到了良好的借鉴作用。同时该案的生效判决是一份仅适用政策而未适用现行法律来认定事实的特殊判决,能够明确的告诉大家,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情况下适用当时政策同样可以认定事实,为律师代理案件开扩了思路。

赵春梅律师

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优秀家事律师

万和家事法律服务中心主任

1
查看完整版本: 一起假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公房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