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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6/30 19: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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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于8月25日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该公告旨在进一步促进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并就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一、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那些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售房后1年内于市场上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将享受个人所得税退税优惠政策。具体来说,若新购住房的总价达到或超过原住房转让金额,那么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将全额退还;而若新购住房金额小于原住房转让金额,则按新购住房金额与原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来退还相应已缴税款。

二、本公告中,“现住房转让金额”指的是该房屋在市场上的实际成交价格。若新购住房为新房,则购房金额以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为准;若新购住房为二手房,则购房金额即为该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

三、纳税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三、纳税人若想享受优惠政策,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必须位于同一城市范围内。这里的同一城市范围指的是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及其下辖的全部行政区划。

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需与新购住房直接相关,即新购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必须是该纳税人。

四、符合退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以及其他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经过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后,方可办理退税。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本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能够实时共享至税务部门。对于暂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应建立健全相关机制,确保税务部门能够及时获取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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